香港人力资源公司在港经营需申请「职业介绍所牌照」申请流程及细节。

一名内地男子彬仔在香港送外卖,月入5万多,引发广泛关注。长期以来,高薪的香港一直是内地和东南亚人向往的打工天堂但是在香港打黑工和雇黑工都属于重罪,一经发现,处罚不清。

香港政府在今年6月宣布多项输入外劳计划,包括将优化现有的补充劳工计划的涵盖范围和运作,并更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这次优化措施补充了26个工种,包括售货员、发型师、文员、收银员等等。

补充计划宣布后,不少朋友都在问如何去香港找工作,也有不少老板询问,想要介绍内地人去香港打工要怎么操作? 这里君林天下小编统一回复一下大家,不论是想要去香港打工,还是介绍别人到香港打工,都是要通过正规途径——职业介绍所。

所以在香港找工作,一定要认准持牌的职业介绍所。如果有老板想要合法合规的在香港经营职业介绍所,这篇文章一定要看完!

1.确保在营运的任何时候都完全遵从所有香港法例,包括但不限于《雇佣条例》、《职业个绍所规例》、《入境条例》、《商品说明条例》、《个人资料 (隐私) 条例》及《防止贿赂条例》等。

3.就其安排的雇佣,向雇主/求职者解释有关法例的规定[例如:外籍家庭佣工的规定最低工资、《入境条例》下有关外地工人在港居留条件的规定、《雇佣条例》下有关休息日、法定假期、年假、病假津贴、工资的发放等福利]时,提供正确的意见。如介绍所对有关的法例有疑问,应提议雇主或求职者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查询。

4.与其顾客[包括雇主及求职者]拟订书面服务协议,及就他们向其缴交的所有费用,发放收据,并保存有关的收据以作纪录。

5.持牌人有责任去管理他的职业介绍所,并确保其介绍所正当及依法经营,包括保持具透明度的营运手法及采取公平营商手法等。

1.在未经求职者的同意下,强行扣押他的个人财物[例如: 其护照、身份证、提款晴、雇佣合约、政府派发给他的刊物及小册子等]。

2.牵涉入求职者的个人财务或贷款事宜中[例如: 催促求职者还款给财务公司或海外职业介绍所]。

3.收取订明佣金以外的任何与求职有关的费用 (如影印费、登记费、拍照费及订金等),或在求职者就业及收取第一个月工资前收取佣金。

注意:职业个绍所向求职者滥收费用属严重罪行,违例者可被检控经定罪,可被罚款350000元及监禁3年,其牌照亦会被拒绝续发或撤消。

4.要求或教唆雇主非法扣除求职者的工资[如扣减工资以向第三者偿还贷款或向个绍所支付佣金],或给予他们少于法例规定的权益。

请注意: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任何人士协助、教峻、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罪,即属犯同一罪行。

△劳工处处长会考虑职业介绍所持牌人及其相关人士在经营期间的任何不当或违法行为,以及他们的纪录及背景,以决定是否接纳持牌人的续牌申请,或是否撤销已发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职业介绍所事务科在审批申请时,会按需要向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及破产管理署查证,如果申请人或相关人士有以下情况,劳工处处长可以拒绝发出牌照:

是一名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于过去5年内,曾因以下罪行而被定罪: 对儿童、青年或妇女犯了侵害人身罪,或犯了涉及身为三合会会员、欺诈、不诚实行为或勒索的罪行。就有关牌照的申请,向处长明知而提供虚假或误导的数据。曾违反《雇佣条例》第XII部或《职业介绍所规例》。没有遵从《实务守则》。由于任何其他理由,并非经营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

向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查询,拟经办的职业介绍所名称是否可用作申请牌照,需要将名称和申请人的联络电话用电邮或传真的方式发送到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

牌照申请获得批准后,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会向申请人发出缴交牌费通知书,申请人须缴交牌照费用为港币2000元,缴费成功后就能领取开业的BR牌照了。

通过检索可以查询到香港所有持牌职业介绍所名单信息,包括牌照有效期、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是否有违规记录等。

Q: 我已成功介绍求职者工作,但由于求职者很忙碌,想在收到第一个月工资前支付佣金给我公司,我可以收吗?

A:职业介绍所只可在安排求职者就业后,收取其赚取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作为佣金。如果在求职者未收取第一个月工资前已收取佣金,即属违法。

Q: 有些海外佣工欠海外职业介绍所或财务公司款项。我可以代海外职业介绍所或财务公司,向他们收取还款吗?

A:《雇佣条例》第57条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10 (2) 条订明,职业介绍所最高只可在安排求职者就业后,收取其赚取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作为佣金。外佣与海外职业介绍所或财务公司的金钱事宜,应由他们双方自行处理,本港的职业介绍所应避免牵涉在内,以免引起误会。另外,职业介绍所亦不可要求外佣的雇主扣除佣工的工资,以支付海外职业介绍所的欠款或财务公司贷款。根据《雇佣条例》,雇主非经定罪,可被罚款100000法扣除雇员的工资,即属违法,元及监禁1年。

Q:我的公司在香港为海外求职者登记,然后介绍他们到海外工作我的公司是否须要申请职业介绍所牌照?

A:《雇佣条例》第50 (1) 条订明,职业个绍所指代人谋职,或向雇主供应别人劳动力为目的的经办业务人士。如果有关公司在香港从事上述业务,不论求职者是否香港居民,及其工作地点是否在香港,都须要向劳工处处长申请职业介绍所牌照。在未获发职业介绍所牌照前,不能在香港从事职业介绍工作。

A:《职业介绍所规例》第10 (3) 条订明,持牌人须安排将附表2第II部以中英文并列,无论何时均展示于职业介绍所营业地点的显眼处。故此,不论职业介绍所是否收取求职者佣金,都要于职业介绍所营业地点展示附表2第II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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